原告甲、乙与被告丙系某小区同一楼层的相邻业主。原告居住西户,被告居住中户,该楼层公共通道为原告进出唯一必经之路。2024年5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将原开发商规划设计的内开式入户门更换为外开式,并增大了门框尺寸。当被告入户门完全向外开启时,占用绝大部分公共通道空间,严重影响原告正常通行。
小区物业向被告送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经社区、物业等多方协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
1.被告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是否构成相邻关系中的妨碍;
2.消防规范关于疏散门向外开启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民事相邻关系纠纷;
3.其他业主类似改造行为能否作为本案免责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擅自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外开门严重占用公共通道,影响原告通行权,构成相邻妨碍。被告虽援引消防规范证明外开门的合理性,但法院认为消防安全规范与民事相邻关系属不同法律范畴,被告不能以符合消防规范为由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此外,其他业主存在类似改造行为不能成为本案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明确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权利行使的边界问题,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厘清了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边界
本案被告援引多项国家标准,主张外开门符合消防疏散要求。法院正确指出,消防安全规范旨在保障公共安全,而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和不动产利用中的私人利益冲突。符合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未必不构成民事侵权,二者需区分判断。
2、确立了相邻关系中的合理容忍限度
法院认定被告外开门占用绝大部分公共通道的行为已超出相邻方应承担的注意、容忍义务限度,构成实质性妨碍。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合理容忍限度"的判断标准,即妨碍是否严重影响相邻方基本生活需求。
3、明确了开发商原始设计的基准效力
判决强调被告明知开发商规划设计并安装好的入户门为内开仍擅自改造,体现了对建筑物原始设计功能的尊重。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始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时,擅自变更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4、驳斥了"普遍违法即合法"的错误逻辑
针对被告提出的其他业主也存在类似改造行为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这不能成为免责事由,防止形成不良示范效应,维护了法律权威。
本案启示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充分尊重相邻方合法权益,对房屋改造需审慎评估对相邻关系的影响。即使改造行为符合某项行政管理规范,若实质性影响相邻方合法权益,仍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加强装修管理,及时制止违规改造,预防邻里纠纷发生。本案体现了民法典相邻关系制度平衡邻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的价值取向,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本案系根据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杜飞主任律师亲办案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