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11月 2025
来源:华律网-杜飞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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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济宁市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劳动者赵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赵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落致左腿骨折,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工伤赔偿协商未果,2025年5月赵某经舜翔杜飞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

一、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1、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核定赔偿金额。因公司未参保,需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其中:(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日薪240元折算为月工资5220元)的9个月计算,共4698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分别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7359元的7个月和12个月计算,但因就业补助金需考虑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本案中核减40%),最终分别支持51513元和52984.8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仲裁委结合《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赵某伤情对应4个月停工留薪期,以月工资5220元为基数,支持20880元。

3、经济补偿金诉求:因公司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缴纳社保,赵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仲裁委按工作年限1.5个月工资标准支持7830元经济补偿金。

4、争议驳回部分: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80元/日支持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社保部门文件核减至348.12元;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且缺乏依据未予支持。

二、裁决启示

本案凸显两方面问题:其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违法成本高昂,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其二,特殊类型劳动合同(如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解除仍需遵守经济补偿规则。对劳动者而言,及时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维护权益至关重要;对企业而言,规范用工、依法参保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

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反而可能导致其抗辩权丧失。本案终局裁决的作出,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警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本案是依据山东省济宁市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杜飞律师亲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