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11月 2025
来源:华律网-杜飞律师工作室
  • 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

济宁典型案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劳动争议最新典型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一、 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郭先生在济宁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加注设备运营工作,包括驾驶公司车辆进行网点补液、设备维修维护、后台数据管理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底,郭先生被通知辞退,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金、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保损失等。仲裁驳回其请求后,郭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郭先生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 裁判要旨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考察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本案中:
       业务组成部分: 

       郭先生驾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维护带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热线的设备,从事的网点运维、尿素加注等工作内容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产品推广服务、销售等),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
       管理从属性:

       郭先生在名为“自助加注机事业部”的工作群中,接受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多名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调度。其工作内容、出勤情况由公司人员(T某)进行考核记录。
       经济从属性: 

       公司会计T某连续12个月按月向郭先生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月均约4194元),该报酬系对其提供劳动的支付。郭先生工作中产生的车辆违章罚款、保险费等由公司以“公对公”形式处理。

       内部承包抗辩不成立: 

       公司辩称郭先生系为内部合伙人(或承包体)工作,与公司无关。但该“运营部”或“事业部”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其对外开展业务始终依托公司资质、使用公司车辆设备并标注公司信息。公司内部合伙或承包模式不能对抗郭先生基于实际用工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

       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郭先生与公司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
       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88.34元(月平均工资4194.17元×1年×2倍)。

       2、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135.87元(11个月工资)。

       3、驳回郭先生关于加班费及社保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及未履行社保补缴前置程序)。


       五、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合伙等形式运营业务,若未依法设立独立主体且劳动者实际工作内容、管理、报酬支付等均体现与用人单位的紧密联系,则不能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系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杜飞律师亲办劳动争议成功胜诉案例,欢迎朋友们联系咨询分析及探讨交流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问题。